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办事处
河长制巡查制度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长制巡查工作,及时发现河湖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根据《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》(京兴办文〔2017〕9号)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巡查包括街道级河长定期巡查和巡查员日常巡查。
第三条 河长定期巡查。街道级河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,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。本级河长难以解决的,应尽快报上级河长协调解决。
第四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采取聘请第三方公司加强巡查工作,组织巡查队伍每月对辖区内管护河段开展巡查,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。及时发现问题,做好记录,重要问题录像存档,并按照管理范围及时向街道级河长通报。街道级河长应及时解决相关问题,并尽快将解决情况报街道级河长制办公室。
第五条 河道管护队巡查员每天应对责任范围巡查1-2次,发现问题立即向河长报告,如实做好记录,并跟踪核实问题解决。
第六条 日常巡查包括严查污水直排入河、严查垃圾乱堆乱倒、严查违法建设等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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